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信息发布:总工办       发布日期:2017-12-13       浏览量:694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按住建部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由总经理负责,公司主管工程副总经理具体进行管理,工程监理部是危大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项目危大工程实行具体管理。总工办要对危大工程进行备案,根据进展和特点情况开展技术指导。

第四条  工程监理部要建立在监项目危大工程清单及安全管理档案,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各监理项目进行检查、考核、评比,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对不作为的项目监理机构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五条  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监理规划》,应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将危大工程列入其中,把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列为重点。《监理规划》中未包含危大工程内容的,公司技术负责人不予批准。

第六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现场的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细则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监理要点、监理方式、检查记录和验收要求、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  对危大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按要求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应经施工单位安全、技术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情况。

第八条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由总监理工程师和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施工单位组织召开的专家论证会。对于特殊和大型工程的专家论证会,项目监理机构要提前与公司工程监理部联系,由总工办选派公司专家参加。

第九条  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后,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专项方案报审表,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后,报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报审表需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危大工程实施,应督促施工单位按文件规定做好方案编审关、方案交底关、方案实施关、工序验收关。

第十一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在施工单位自检检验合格的基础上,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二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危大工程的作业情况,要求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到位,并做好巡视检查记录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监理机构对危大的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巡视检查,按规定进行旁站。巡视检查、旁站过程中发现违章指挥、作业,不按专项方案施工,出现安全隐患时,应立即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问题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立即签发《工程暂停令》。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监理报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公司总工办负责条文解释。

相关信息